树立正确导向,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
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应当暂缓表决,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建立自查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