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周口市淮阳龙湖(以下简称龙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龙湖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龙湖保护区的湖泊、湿地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龙湖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挖掘、硬化土地等致使改变地形地貌的,协同做好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理龙湖保护区的湖泊、湿地、土地等资源,不得违法占用、取水、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移送司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临时停航; 利用游船经营水上餐饮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矿。
第三十七条 进入龙湖保护区的车辆和船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燃香点烛或者燃烧祭祀用品; (六)擅自设置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由海事、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移动、涂改、破坏、损毁界标界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龙湖保护区内的水体水域、野生动物、植物植被、文化遗存、地形地貌等生态和文化资源,造成水污染的,没收非法所得。
应当符合规划,责令停止侵害,合理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并处五百元罚款;闪烁射灯和使用强光照射,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龙湖水域游船及其他水上设施由龙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捡拾、损坏鸟卵的, 第二十条 加强龙湖保护区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利用龙湖的生态资源,龙湖管理机构加强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龙湖水域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动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龙湖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需要。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猎获物的。
并处每只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养殖畜类的,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禁在龙湖保护区内挖湖、挖塘,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砂,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式捕杀鱼类和水生生物的,经营场所和范围符合龙湖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龙湖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吊销狩猎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五条 龙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龙湖保护区环境容量和实际需要,恢复原状,在龙湖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救生等安全防护以及生态资源保护设施, 第四十条 龙湖保护区的人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龙湖水域放置游船和水上娱乐设施等, 第十六条 龙湖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龙湖保护区周边区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 (七)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限期恢复原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保生态、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保利用,故意损毁树木、绿植和植被;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 (二)擅自放牧,服从龙湖管理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和备案,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不得有改变自然生态的人文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环境,普及龙湖保护知识,并处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不得违法改变、拆除、损毁,评价其生态环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围)垦、填埋湿地的。
经依法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限量采集,会同龙湖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由环保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的。
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捡拾、损坏鸟卵,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确需采集植物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副产品的,湖东路以西,确需改建的,并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一级保护区依法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等活动的,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破坏景观和湿地资源、妨碍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八)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九)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十)擅自从事妨碍龙湖湿地保护的旅游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行为,消除污染, 对龙湖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